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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後夫妻財產個人財產會變成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3.09W)

結婚三年後夫妻財產個人財產會變成共同財產嗎?

一、結婚三年後夫妻財產個人財產會變成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結婚後三年不會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協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實行的是“法定與約定共存”的財產製,其中,法定財產製又包括“夫妻共同所有制”和“夫妻一方 的個人所有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延長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雙方在婚後可以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如,男方婚前的一輛汽車,可以約定女所有或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婚後的工資由一方所有、其他經營收入另一方所有,等等。

二、共同財產的財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應當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以及以雙方名義進行購房的房產等,若在辦理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範圍應當是這些。至於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就不在分割範圍內。有關人員可以進行詳細瞭解,並且有任何問題的可以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