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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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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同居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般各自收入歸各自的,訴訟時效一般兩年。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同居可以分為兩類:

1、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對於第1類,如果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則為事實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同居財產的範圍

男女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以及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4、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基於同居關係,當事人僅訴請分割財產的,應按四種情況分別處理:

⑴男女雙方均未婚同居;

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⑶夫妻雙方離婚後,未辦理復婚手續,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構成事實婚姻的;

⑷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私無效,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間為同居期間。

5、男女雙方均未婚同居

根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但如果僅因當事人構成同居關係就將該時間段內的所有收入和購置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不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共同勞動、共同管理,則事實上有違公平,財產共有的法律依據也略顯單薄。具體分割時,應綜合考慮雙方在同居期間對訴爭財產的貢獻大小及財產來源、財產用途以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等情況綜合考慮,並結合適當照顧弱智的原則合理進行分割。

訴訟時效的決定的是案件的處理速度,所以有關的額 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的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會存在較大的爭議,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問題,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重要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