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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與劉XX繼承糾紛案

財產分割 閱讀(2.05W)

    劉XX與劉XX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劉X與劉XX繼承糾紛案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陝0112民初445號

    原告:劉XX,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新城區,身份號碼:61010XXXXXX106X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謝XX,陝西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晁XX,陝西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碑林區東縣,身份號碼:61010XXXX21216X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陝西XXX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齊XX,陝西XXX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劉XX訴被告劉XX析產繼承、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8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謝XX、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繼承被繼承人楊XX名下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3、依法分割撫卹金及存款6739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為兄妹關係,系被繼承人楊XX子女。2017年4月4日,被繼承人楊XX去世。被繼承人楊XX生前於2010年10月8日留有遺囑一份,將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由其繼承。其與家人一直租房居住,其與妻子患有重病需要治療,且尚有一個六歲的孩子需要撫養,經濟拮据,生活極度困難。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其就遺產繼承及撫卹金事宜,多次與被告協商,但被告拒絕交付,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其訴至本院。

    被告劉XX辯稱,被繼承人楊XX生前留有遺囑,明確涉案房屋由其繼承,原告請求繼承涉案房屋無法律依據,及原告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無權要求分割撫卹金,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屋,暫未進行產權登記。2010年10月8日被繼承人雖立下遺囑,但該遺囑明確強調由原告出資購買並繼承房屋,該遺囑的前提和必要條件是原告出資購買的情形下,才由原告能繼承涉案房屋。但實際上,原告並未出資購買涉案房屋,而是由被繼承人單獨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交房後,原告並未出資,由其出資裝飾裝修併購買屋內全部傢俱和生活用品。原告依據的遺囑形成時間為2010年,而被繼承人在2013年6月21日、2013年11月15日又出具兩份遺囑,明確涉案房屋由其繼承。依據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故本案應以後立的遺囑為準,涉案房屋應由其繼承。本案被繼承人撫卹金應為49930元。因被繼承人於2017年4月3日去世後,喪事由其獨自辦理,喪葬、墓地等費用2萬元均由其一人承擔,該項支出應從撫卹金中扣除。原告在成年後,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逢年過節也不探望被繼承人,在其住院期間原告也未露面和支付任何費用。被繼承人生前與其共同生活,由其照顧、贍養,被繼承人生病住院期間也是由其盡心護理,承擔費用。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原告無權要求分割撫卹金。

    本案爭議焦點為: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房屋如何繼承?原、被告如何繼承楊XX工資餘款、如何分割撫卹金?楊XX在世時,原告簽字所取款項是否應該分割?

    本院認為,繼承開始後,無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982年原、被告父親劉XX因工作分配取得西安市新城區XXXX村XX號XX單元XX號住房一套,2007年西安市新城區XXXX村XX號XX單元XX號住房因房屋因棚戶區改造專案被拆遷,原、被告的母親楊XX依照拆遷安置協議,獲得拆遷安置房面積為55平方米及補償金8850元,並於2010年9月被安置於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房屋,該房屋系西安市新城區XXXX村XX號XX單元XX號住房被拆遷轉換而來,應屬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劉XX去世後,該58.81平方米的房屋中一半的面積權利由母親楊XX享有,其餘29.40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權利由母親楊XX及原、被告各繼承三分之一,綜上,母親楊XX享有該房屋39.21平方米麵積的權利,原、被告各享有9.8平方米麵積的權利。對於原告提供的母親楊XX的自書遺囑,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故本案依法予以確認。但因該遺囑處分了父親的財產,應屬部分無效。被告依據其提供楊XX的兩份宣告主張對本案爭議的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房屋享有全部繼承權,因被告庭審時已經自認該兩份宣告除去簽名,其餘內容系被告代書,依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應非繼承人,故被告依據宣告主張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援。根據法定繼承及該遺囑的內容,原告繼承其中49.01平方米,所佔房屋面積比例較大,故該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權利由原告享有,被告應及時將房屋騰交給原告。對於被告享有的9.8平方米房屋面積權利,原告宜按照雙方確認的每平方米7000元給被告補償,即6.86萬元。對於原告主張分割被告取走的楊XX的工資14001元及撫卹金49920.54元,考慮被告對母親照顧較多,並處理善後事宜,付出較大,該款宜全部歸被告所有,不再給原告返還。至於被告主張分割母親楊XX去世前原告代為簽名取走的存款,因當時楊XX當時尚在人世,且不能證明該款現在仍然存在,故該款不屬於遺產的範疇,本案不予論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XX園XX號樓XX單元XX層XX號房屋的居住、使用及相關權利由原告劉XX繼承。

    二、原告劉XX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被告劉XX上述房屋補償款6.86萬元。

    三、被告劉XX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上述房屋騰交原告劉XX。

    四、被告劉XX取走的母親楊XX的撫卹金49920.54元、工資14001元均歸被告劉XX所有。

    五、駁回原告劉XX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8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890元,由被告承擔594元,於履行上款時一併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薛XX

    人民陪審員賀XX

    人民陪審員李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