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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證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因為構成危險駕駛證的會被處拘役並處罰款。而《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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