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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製包括哪幾種?

財產分割 閱讀(2.53W)

一、夫妻財產約定製包括哪幾種?

夫妻財產約定製包括哪幾種?

夫妻約定財產製有三種: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1、一般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後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製度。不論夫妻各自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雙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財產除外。

2、限定共同財產制

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範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範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製度。這種制度與婚後所得的共同制的區別在於共有財產的範圍不同。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中的共有範圍嚴格限制在婚後所得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於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財產的範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後部分財產約定為共有。

限定共同財產制的終止包括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當事人雙方可以依法終止限定共同財產制,轉改採用其他夫妻財產製度。夫妻自願終止限定共同財產制後,應對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導致限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此時,被繼承人的配偶應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協商分割與清算被繼承人的遺產。

3、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並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製度。這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是“夫妻別體主義”的產物。這種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權交給另一方,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建立在夫妻別體主義基礎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獨立之人,特別是該制度充分承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利,就反對夫權主義有積極意義。

分別財產制的終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商變更夫妻財產製度。由於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開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現某項財產的歸屬不明的情形,則該項財產應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自然就需要進行分割。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特別貢獻的,已做出特別貢獻的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此補償請求權只能在終止分別財產制時行使。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財產契約是特殊的民事契約,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還要與《民法典》(201.01.01生效)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財產契約的成立要件是:

(1)締約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或者未來將締結婚姻關係

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係的約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但未婚者訂立未來適用於婚姻關係的財產契約後結婚的,原先訂立的財產契約即為夫妻財產契約。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若是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契約後,一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契約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契約,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使用代理。

(3)締約必須是雙方自願。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不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對方享有契約變更權或撤銷權。

(4)契約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例如,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不得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的範圍。

(5)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是屬於重大的民事行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更好的維護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

對於已經結婚的公民來說,是有權選擇結束婚姻關係的,而不少家庭在離婚的時候,在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爭議,故此有些人會為了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就在結婚前後,與配偶採取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