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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間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子女撫養 閱讀(1.93W)

哺乳期間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哺乳期間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不確定的特定時期母乳餵養期間,但根據第九條國務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和第十四條原勞動部的年代“問答”,精神泌乳期應該12個月從出生到1歲。對於兩歲以下的兒童,法律規定一般與母親同住。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子女與父親同住:(一)母親有長期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嚴重精神病等傳染病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但父親要求子女與他同住;三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母親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母親的不當行為,以及對孩子的暴力。或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法親自撫養子女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父親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母親有上述特殊情況,法院一定會將孩子判給母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沒有消除因離婚而產生的父母子女關係。離婚後,無論孩子是由父親直接撫養還是由母親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子女。離婚後,處於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親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