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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產應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1.33W)

離婚時房產應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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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夫妻購房時的出資情況不同,有的雙方有明確的約定,而大多數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問題根本就是一筆糊塗賬。在此情況下,離婚時房產應怎麼分割呢?本文根據具體情況羅列了以下分割方案,希望能為大家解決困擾。

一、離婚時房產應怎麼分割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

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許多單位對職工採取優惠售房政策,根據工資、職務、級別、實際居住年限等確定優惠標準發售房屋。這類房屋的特點是產權人享有登記產權和繼承權,但所有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稱為部分產權房屋,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物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

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為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時怎麼分割房產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前購置的房產屬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問題。而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另外,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夥經營的企業,在合夥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夥財產,而是要先從合夥財產中分出該夫妻合夥人應得的財產份額。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在有房產的情況下,夫妻離婚的就免不了對房產進行分割。而在實際分割之前,還需要先對房產的性質做出認定,看究竟是屬於夫妻共同房產,還是一方的房產。房產的性質不同,那麼具體的處理也就不一樣。以上就是對“離婚時房產應怎麼分割”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