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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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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財產是我們安身立命之本。婚姻雖然完結,日子還是要繼續。處理離婚時的財產,和處理一個人的財產相比,情況大有不同,這至少是牽扯了兩個人,而兩個人從建立婚姻到結束婚姻的過程中,兩個人的財產不斷校長、增減、分合、財產數量早不同於當初。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分割財產時有很多因素都需要考慮,如:離婚時一方的過錯,以防生產生活的需要,某項財產本身的特點等。

所以,我們認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思路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二步: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能協商處理的,按協議處理;

第三步: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由上財產分割的三步思路可知,分割離婚財產之前,先理清離婚時要處理的那些財產在婚姻關係中是歸誰所有。

確定財產歸誰所有是有依據的,這個依據或者是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夫妻雙方的約定:前者指法律對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應歸誰所有做出了規定,規定為歸夫妻共同所有;後者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約定為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歸夫妻一方所有。

1、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3、夫妻共同約定財產歸誰所有

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達成《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財產為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歸夫妻一方所有。只要夫妻對財產歸屬所作的約定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這一約定就有效,而且其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通常明晰、便利,絕不僅僅是離婚時才有用武之地,掌握了約定財產製的相關要點,有利於夫妻妥善、靈活地處理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問題。聰明的您不妨善用“夫妻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