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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回遷房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09W)

新婚姻法回遷房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割?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婚姻中的財產除了顯而易見的財產,還有很多不動產,這些不動產在離婚時往往最容易引起爭議,特別是離婚因為房產引起的爭議十分常見,由此我國《民法典》對於離婚時的房產進行了詳細規定,但是現在很多地方都有回遷房,雖然《民法典》回遷房離婚時分割沒有詳細的規定,但是可以參考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

一、《民法典》對房產分割的規定

1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麼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2、對不動產所屬的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鑑於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並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於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定是合理的。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民法典》回遷房離婚時分割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1、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民法典》對房產分割的規定,可以得出《民法典》回遷房分割的規定,在離婚對回遷房進行分割時,也需要看是否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於的情況就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不屬於的情況那麼回遷房僅僅屬於一方,不過可以適當的給予另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經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