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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罪 閱讀(1.41W)

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二、誤工費;三、護理費;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營養費;八、殘疾賠償金;九、被扶養人生活費;十、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汙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 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汙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環境汙染侵權免責事由

1、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汙染危害,但是由於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於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2、法律上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們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即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主觀上無法預見,客觀上無法避免和克服的情況。這裡所說的無法預見是指依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情況的發生不可預見,而無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為人已經盡到最大的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情況的發生並克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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