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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未驗先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28W)

一、環境保護未驗先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未驗先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專案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設專案也是有可能會造成生態汙染的,所以在建設專案施工以後是必須要進行驗收的,沒有驗收的情況下不能投入市場使用,驗收結束以後,建設單位還需要向社會公開關於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