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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取證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3.01W)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取證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取證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取證規定是:

1、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2、作為處罰證據的監測報告,必須有CMA標誌和監測字號。出具監測報告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監測報告應當載明監測的專案、依據,使用的科技手段、執行的標準、所取樣品的超標情況等事項,其取樣、監測方法、稽核、簽發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有分析、稽核、簽發人員簽名和監測部門的蓋章。

3、計算機資料、照片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

4、當事人的陳述、談話筆錄,公民的舉報、控告、投訴的信件,領導籤批辦理的信件,行政調查時的會談、會議紀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都應當收集為證據。

二、制定《證據指南》的意義

(一)制定《證據指南》是規範執法程式的必然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援。反之,證據缺陷有可能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制定《證據指南》,有利於推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程式工作,扭轉執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式”的做法。

(二)制定《證據指南》是環境行政處罰實踐的迫切需要。

隨著執法力度的加大,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當事人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在提高,這對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執法人員對證據重要性的認識還不高、取證程式還不夠規範、筆錄過於簡單、所取證據不能反映出違法行為。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地方調查取證工作的指導,明確證據收集、審查、認定的方法和要求,便於基層執法人員掌握和運用。

(三)《證據指南》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重要的配套檔案。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專節對調查取證環節做了具體規定。其中,許多新的規定,如證據的登記保全、自動監控資料的運用、現場即時監測、查封暫扣措施等需要具體操作細則。為更好地實施《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必要制定《證據指南》與之配套。

在當代社會,如果涉及到環境保護問題的話,有權行政機關可以進行監測。如果存在環境汙染行為,行政機關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但在處罰之前需要調取相關的證據,做到處罰決定有理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