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標準依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標準依據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第九條【法條適用規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因環境保護違法的行為被處罰的情況,目前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如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達到了立案標準的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