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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2.37W)

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有哪些

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上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市政府制定的檔案。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衝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式報請國務院裁決。

環境的行政處罰是較為嚴苛的,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在可持續的問題上已經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一旦自己的經濟行為破壞了環境,那麼自己就會接受行政處罰,並且自己的還會被處以一定的罰款,所以自己要多加註意有關的規定,合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