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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56W)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時間是7天。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 【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違法案件用一般程式處理的話,立案審查的時間是7天,如果用簡易程式處理,當場就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立案以後就要對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從調查到出具處理決定的時間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