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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49W)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即《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施行之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案件管轄、一般程式和簡易程式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總則規定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三條【罰教結合】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維護合法權益】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第九條【法條適用規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

第十三條【處罰不免除繳納排汙費義務】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汙費的義務。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話,是可以向有關的環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的。比如說,針對有人在河流中傾倒汙染物的行為,經過有權機關的調查,將需要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