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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 | 處罰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罪 閱讀(1.11W)

由於我國在經濟建設方面有些地方過於重視發展速度而忽視了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的汙染,使得很多企業的生產行為造成了很大的汙染。企業的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汙染環境罪 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汙染環境罪 處罰是怎樣的?

一、構成汙染環境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綜上所述汙染環境罪 處罰在我國的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汙染環境罪的犯罪人最低會受到單處罰金的刑罰處罰,最高可能會受到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