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汙染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來替代所有的條款;
人們破壞生態環境,導致生態環境收到汙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哪些?
1、廢氣排放
是大氣環境的嚴重的汙染源,工業企業燃燒和生產工藝過 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氣。
2、汙水排放
汙染地表水,如琥珀、江河,導致水體水質變差,甚至影響水體功能;汙染土壤,導致土壤出現酸鹼化、鹽鹼化等
3、濫伐森林
破壞原始林資源;不能涵養水源,造成河流流量減少;旱澇危害增大;水土流失加劇
4、過度開礦選礦
造成土地資源的破壞,導致農業生產環境惡化,生態平衡失調,水災旱災頻繁,而且影響各業生產的發展。
5、涸澤而漁
抽乾池水捉魚,只圖眼前利益,不作長遠打算
6、廢舊電池丟棄
舊電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中所含的少量的重金屬上,如鉛、汞、鎘等。這些有毒物質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人體內,長期積蓄難以排除
7、過度捕捉鳥類
大量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導致滅絕,種群減少,導致基因缺陷。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汙染是會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也違反了國家對生態環境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影響,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承擔,一般承擔的方式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如果違反規定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那麼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