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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3.16W)
汙染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汙染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汙染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汙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汙染環境造成哪些後果會被判刑?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汙染環境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環保行政主管單位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雖然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很多,但具體到汙染環境案件中,適用哪種行政處罰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存在汙染環境行為的,相關部門還可以追究責任方的環境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