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環境法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29W)

一、環境法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環境法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停止侵害。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於繼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

2.排除妨礙。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侵權行為致使他人的財產遭到損壞或形狀改變,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對受損財產進行修復或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回覆到原來狀態。

6.賠償損失。當侵權行為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給予賠償。所謂賠償,就是以金錢方式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彌補。一般而言包括對財產損失的賠償,對人身損害的賠償以及精神損害的賠償。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也可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也可適用消除影響的責任。

8.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通過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達歉意、請求原諒的方式以彌補受害人心理上的創傷。進行賠禮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如將道歉宣告刊登於報紙、期刊上,也可以是不公開的,由加害人在特定場合對受害人進行口頭道歉,或向受害人提交道歉信。

二、侵權行為是如何分類的?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型別,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八種,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就是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按照侵權行為人的個數,也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按照行為人主觀行為,又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不管是哪種侵權行為,有侵權事實存在,就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