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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當方式有哪些?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43W)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當方式有哪些?

一、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當方式有哪些?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當方式有:侵害排除;損害賠償。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一共有兩種,有侵害排除與損害賠償,當造成了環境權益的損害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其侵權責任方式有獨特的一面。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起訴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由於環境汙染侵權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論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無須就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2)受害人需要對環境汙染行為進行全面的舉證。環境汙染行為具有違法性,但這裡的違法性並非僅指加害人的汙染環境行為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汙標準,對於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汙染行為,一旦造成了汙染損害,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由於加害人經常以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對此類案件舉證時要特別注意從汙染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上強調其違法性,而不應當糾纏於汙染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標準進行舉證。

(3)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一個人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侵權民事司法救濟;未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環境侵權責任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環境汙染行為成立因果關係的證據。雖然在此類案件中,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被倒置給了加害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害人沒有必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汙染環境是一種性質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針對導致了環境汙染的當事人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對於行政部門對於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認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該行政部門提起一次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