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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能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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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能單方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協議。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合法性和租賃物的使用屬性負責,及租賃物必須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權並可以轉租的權利,承租人應該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租賃物,並且不得故意損壞租賃物,但合理的磨損、損耗、折舊損失等由出租人承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於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租人。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