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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哪些情況下有權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終止 閱讀(2.99W)

(l)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出租人在哪些情況下有權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