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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是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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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是哪條

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是哪條

從《民法典》的第八百八十八條到第九百零三條皆為保管合同相關規定。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也稱寄託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其中,對他人物品進行保管的人稱保管人或受寄人;將自己的物品交託於保管人保管的人稱寄存人。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徵

(一)保管合同是踐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

(三)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四)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法典中將該相關規定做了些許修改,原規定是關於保管責任與物品損失,若是證明保管人沒有重過失,可免賠償,現加上需要證明沒有故意一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三、保管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二)妥善保管寄存物義務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三)親自保管寄存物義務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第三人對寄存物主張權利時的返還和通知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六)返還寄存物及其孳息義務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七)保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的到第八百八十八條到第九百零三條為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規定裡寫明瞭保管合同的特徵,合同成立時間,保管人的義務責任和保管費。《民法典》對規定做了些許改動,使其更為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