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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如何處理

合同效力 閱讀(1.71W)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並不是一定有效,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是可能被確認無效的。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如何處理?或者是如果一方想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時,應如何行使合同無效請求權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合同無效的問題。

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如何處理

一、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如何處理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

(1)無後果的不做處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確認無效,此時尚未造成後果,可不作處理。

(2)在當事人之間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3)沒收非法財產歸國家所有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如雙方都屬故意,則雙方都無權要求返還財產,應追繳雙方已付給對方或約定付給對方而尚未給對方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根據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應如何行使合同無效請求權?

對於合同無效請求權的行使,《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似乎也認為合同無效的權利與解除權一樣為一種形成權,只要單方面作出即可。

但我國的《合同法》並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因此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只要是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於某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並無必要去宣告其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認定其無效。這並不是說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如果最終被確認為無效,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甚至可能會給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為了避免合同最終會被確認無效,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以減少可能會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題,不妨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