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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未足額付定金毀約嗎?

合同效力 閱讀(1.45W)

一、買賣合同未足額付定金毀約嗎?

買賣合同未足額付定金毀約嗎?

屬於毀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在擔保法理論上, 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二、相關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有遲延履行等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買賣合同中定金的認定和處理,是基於雙方協商後進行認定的,但如果一方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定金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