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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怎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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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怎麼確認?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下面本站小編解決了網友們提出的經濟糾紛法律諮詢問題,希望能幫助到你,以下是民事法律諮詢中的法律常識內容,希望能解決你們的疑問,如有其它疑問,可登陸本站進行法律線上qq諮詢。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髮展,由此而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這類案件爭執的標的一般較大,案情又複雜多樣,處理不當,很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

關於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

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即首先,應以書面形式辦理,其次,它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

2、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上有特殊性,即買方一般須為公民個人,賣方須對房屋有完全的財產所有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並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於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釋出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除以上規定,一般來說,農村居民私有房屋的買賣也應經房屋所在村民委員會同意,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