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合同糾紛 閱讀(2.85W)

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不是必須公證的,雙方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選擇不公證的,是否公證是不影響其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然後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前,是可以撤銷其贈與合同的,也就是不用再履行贈與合同上的義務了,不用把財產轉移給受贈人,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是不需要公證的,但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選擇去公證的,畢竟在贈與合同履行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其贈與合同的,但如果雙方有把贈與合同拿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那贈與人沒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之一,是不可以撤銷其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是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其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