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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還要履行嗎?

合同訂立 閱讀(2.4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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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還要履行嗎?

贈與合同是雙方一致同意才能達成的合同。可是如果贈與人還未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就因某些原因意外死亡了,那麼贈與合同要怎麼處理呢?接受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是否還能繼續接受贈與合同呢?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關於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要怎麼處理。

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還需不需要履行,小編認為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要履行的。理由如下:

1、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約束力使贈與合同不應當因贈與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導致不能履行

贈與是一種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不僅需要贈與人有願意把自己的財物無償地給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願意接受財物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雖然是一種無償合同,但並非對當事人沒有一點約束力,《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贈與合同作為合同法上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贈與合同成立後,根據合同的約定,受贈人享有取得受贈物的期待權,既然這種期待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剝奪,就應當存在。如果僅僅因為贈與人的死亡而化為烏有,是不符合合同應當具有約束力這一立法本意的。

2、贈與人死亡導致贈與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況下不符合贈與人的主觀意願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贈與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做出處分,其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並辦理公證的行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就可以認定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發生贈與人在辦理公證後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實,贈與人也未必希望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結果。如果因贈與人死亡而人為地導致贈與合同不能履行,實際上有可能違背了贈與人的主觀意願。在房屋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絕大多數情況下和受贈人是直系親屬關係,其贈與行為的實施通常包含著深厚的親情色彩,使受贈人受益是贈與人實施贈與行為的最直接目的;即使在受贈人非為贈與人直系親屬的其他情形,贈與財產或是出於某種報答,或是為了給予資助,從而使得贈與一方面可以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資助,另一方面也有滿足當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假如因贈與人的死亡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受贈人不能受益,則會出現贈與人夙願未了的後果,而違反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3、贈與人死亡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及傳統民法理論

無論《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均沒有關於當事人一方死亡,導致合同效力終止或合同不能履行的規定,這使得“不能履行”的說法在我國現行法律上找不到依據。從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狀況來看,不少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明確做出了“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仍然有效”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第二款規定,“表意人做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7條第二款規定,“表意人發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能力時,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妨礙其效力。”"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5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其在理論上則認為“意思表示既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則通知發出後,只須有達到之事實,無撤回之事實,其效力自應發生,不能因表意人一方情事之變遷而受影響。”"$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做出相同的規定,但也沒有相反的規定。而且,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第188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據此,如果在贈與人自己未有終止合同效力的意思,法律也沒有做出終止合同效力的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效力就此自然終止,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4、贈與人死亡導致贈與合同不能履行,在附負擔贈與中會產生對受贈人不公平的結果

所謂附負擔贈與,指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附負擔之贈與,於負擔之限度,與贈與人之給付立於對價之關係。"&舉輕以明重,在附負擔贈與中,既然贈與人的給付如有瑕疵尚且要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假如受贈人已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負擔的義務,卻因贈與人死亡而不能獲得對價的給付,對受贈人的不公平性是顯而易見的。同時還應當看到,如果承認贈與人死亡導致贈與合同不能履行的結果,在附負擔贈與中,一些特殊情況下還會給不法分子實施欺詐行為以可乘之機。例如贈與人明知自己可能不久於人世,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使受贈人為了取得贈與物而與贈與人訂立附負擔的贈與合同,對該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義務,當該義務履行完畢後,恰巧贈與人死亡,那麼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預期目的必然落空。當然,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但為了保持法律的嚴謹和周密,即使是發生機率再低的事情,也應當充分地考慮到。

由上述原因可知,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只要沒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一經成立,即便發生贈與人死亡的事實,只要贈與人生前無明確的撤銷贈與的表示,不能消滅受贈人的請求權。

從法理上講,贈與人死亡後,擬贈與的房屋就變成了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33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從實務角度來說,辦理繼承一是程式複雜,二是繼承人因不受益於房產,很可能全部放棄繼承,而導致產權繼承無主或繼承人不配合過戶,所以不是最佳方案。較為現實的途徑有二:

一是辦理贈與公證時,公證員提示一併辦理委託公證;

二是與房管局溝通,贈與人死亡的,可持贈與人死亡證明和贈與公證書辦理過戶手續

贈與合同一旦成立了即使贈與人死亡了但受贈人還是可以繼續繼承贈與合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贈與人死亡且未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處理情況,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