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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合同訂立 閱讀(3.28W)

一、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1、含義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轉移,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2、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必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是否必須進行公證?

贈與合同的公證並不以公證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

三、贈與合同辦理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簽訂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人不交付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但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所以它有讓位於以下兩種權利:

1、讓位於法定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基於法律規定的事由,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是何種性質,也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讓位於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不是必須進行公證的,公證贈與合同效力是比較強的,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是不能撤銷贈與的。為了維護您自身利益具體情況請及時聯絡我們的本站線上律師,我們將幫助您爭取更多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