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合同中權利的抗辯定義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2.29W)

合同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簡單的理解就是,要約和承諾。你發出要約,我對你的要約作出了承諾,雙方達成合意,那麼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為了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得以平衡,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協商雙方履行的義務。

合同中權利的抗辯定義是什麼?

不僅如此,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僅牽涉到雙方,有的還會涉及到第三方的權益,那麼這個時候履行合同義務就出現的先後的順序,那如何認定誰先誰後呢?後履行者該怎樣運用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你需要知道一個法律概念: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雙務合同中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它們對我們的生活有哪些影響?我們會遇到什麼樣的抗辯權,會阻礙我們的權利實現。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 雙方的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後順序。

(3) 雙方債務的履行期均已屆滿。

(4) 請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

2. 順序履行抗辯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價款20萬元的貨物,貨物在兩個月後的15號交付,貨到檢驗合格後付款。”到了交貨日期乙公司,遲遲不能交付貨物。那麼此時,甲公司應當如何處理。(1)甲可主張順序履行抗辯權,要求乙按照約定支付貨物。(2)因遲延履行,承擔違約責任。(3)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舊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當在和同履行過程當中,當後履行義務人出現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是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出現此種情況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如何運用好抗辯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解決實際過程中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