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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動調查夫妻財產是否可行

財產分割 閱讀(3.04W)

法院主動調查夫妻財產是否可行

法院主動調查夫妻財產是否可行

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進行有效的分析,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失去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權益保障需要合理的操作方式,這樣自己的額問題處理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問題的解決會有不小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法律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