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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公證賣房反悔怎麼辦?

合同效力 閱讀(3.19W)

一、預約合同公證賣房反悔怎麼辦?

預約合同公證賣房反悔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我國法律正式確立了買賣合同領域中,預約合同的法律規則。

預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義務,而非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本約之交貨或者付款義務。預約合同,通常約定所要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標的物及價金的計算標準,以作為將來訂立買賣合同的依據。簡而言之,買賣預約,是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

二、預約合同違約三大責任包括什麼?

(一)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二)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合同法第110條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1、預約合同不能適用強制履行問題,實際履行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違反通情達理約表現在因一方過錯而致使本約不能成立,按照實際履行的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預約約定成立本約。但如果這樣,預約最終將是產生與本約相同的結果,違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當事人即使在預約中明確了主要條款也不能認為法院有權裁判本約合同內容。

本約合同內容的簽訂不僅是預約合同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是商業判斷問題。法院不能替代當事人雙方作出商業判斷,因為法院並不承擔商業風險。如果法院替代當事人的意思合意過程,以法院裁判文書的形式作出本約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強制履行有違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預約成立後,一方不得依預約徑行請求對方履行本約之義務,原因是預約僅對將來締結本約為意思表示,而非為交付標的物實現交易。若強制其締結本約,則法院須補足本約的缺失條款,但這些條款的目的均在於交易目的的實現,此有悖預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綜上,預約合同的特殊法律屬性決定了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同於本約合同,特別是預約合同違約後不適用強制履行,即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訂立本約合同。

在購房時也是需要雙方簽訂合同的,但是因為房產證的辦理方面也是會存在簽訂預約合同的情況,在簽訂預約合同時與簽訂正式合同都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為了更好的保證該合同的效力也是可以將預約合同進行公證的,在發生糾紛時也是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