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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和合同變更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2.38W)
合同轉讓和合同變更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於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3.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的情況外,因合同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係;但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關係仍然保持效力,不發生原合同關係消滅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