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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麼

合同違約 閱讀(6.6K)
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五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通常認為,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歸屬於守約方,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有例外規定。此款規定其中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僅包括守約方,也可能包括違約方。這和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有很大關係,此情形下解除權的產生與違約行為無關,即便是違約方也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權。此外,根據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適用第二百三十二、二百六十八、四百一十條等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可能是違約方。
律師認為,實務中承認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通常並非是對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法律認定,而是對合同履行不能的事實認定,只有在約定解除、第九十四條第(一)、(四)、(五)項情形下,違約方才可能享有理論上的合同解除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