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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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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三次合同不續簽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其中,如果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一般情況下,無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籤,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係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三、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同意續訂的。

由此可知,合同到期後,如果屬於上述情形之一,則公司不續簽合同時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因此,在雙方第三次勞動合同期滿前時,勞動者明確表示願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公司理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單方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