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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滯納金上限有什麼規定?

合同違約 閱讀(6.36K)

在平時生活工作中,我們經常需要和對方簽訂合同,約定合同違約金。但由於我們法律意識的淡薄,經常分不清滯納金和違約金的區別,不明不白的交了很多不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其實在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下文小編為您整理了合同滯納金上限這一問題的相關回答。

合同滯納金上限有什麼規定?

一、合同滯納金上限

合同滯納金在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現在合同法只規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中得不到法律支援的。滯納金屬早期時銀行常用的計算遲延還款責任的方式。

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責任。滯納金的上限不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100%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是指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義務,而應當向國家行政機構承擔的一種行政責任。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處罰性。目前滯納金的數額絕大多數是按日加處,其標準有百分之三、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五、萬分之五等。《行政強制法》關於“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出臺,給滯納金設定了上限。

二、對違約金和滯納金的解析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規範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型別,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於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後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

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於稅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而這些專案的收取主體要麼是國家行政機關,要麼是國家授權管理公用事業的事業單位。在這些主體與稅費繳納主體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一種縱向法律關係,是隸屬型法律關係。在這裡面,滯納金,就明顯帶有國家公權力的性質。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所以滯納金具有懲罰性和國家強制刑性。

上述文章清楚的回答了合同滯納金上線這個問題。根據上文可以知道滯納金只存在於公共支出中,並且滯納金是刑事責任,滯納金的上限不能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100%,而合同中其實不存在滯納金這種說法,合同屬於違約金。平時簽訂合同時,不需要約定滯納金,因為合同滯納金不被法律所承認。而合同滯納金的上限需要根據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