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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滯納金上限是多少?

合同訂立 閱讀(3.24W)

《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合同法》同時廢止失效。

《合同法》滯納金上限是多少?

首先,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滯納金的說法,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重要區別,他們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滯納金是因逾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逾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罰金,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個行政法規之中。

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

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

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

因為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中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所以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援,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造成的。

不論法定還是約定,違約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補償當事人以確保債權實現的作用。違約金的懲罰性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維護交易秩序。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大多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約定,不違反民法的平等、等價有償原則。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最高上限,如同法律承認無償合同,均為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於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並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但是,由於我國出於市場經濟的初期,《民法典》又規定了對於違約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即在預見性之外的損失,違約金過分高於的情況下,違約方可不予賠償,這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上的弱勢。對於何謂可預見性以及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據正常人的合理判斷進行自由裁量。

從上面的資料當中,我們大家可以看出,合同滯納金上限不超過主體合同總金額的20%,大家可以根據這個範圍進行。在生產和工作當中,合同簽訂的時候雙方就一定要仔細考慮清楚,即使過程當中發生了一些情況,也可以經過協商後進行解決,但是絕對不可以違反合同的大體規定。否則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判定一方向另一方交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