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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開除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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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公司開除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被公司開除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無需賠償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承擔上面所有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比如說用人單位開除員工,依據的是上述(三)的規定,那用人單位就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三、用人單位以下列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並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裡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不賠的,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