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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該如何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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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該如何的計算?

雖然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正式確立的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心,但是還會因為很多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法繼續執行,如果是由於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話,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的,但是如果是企業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麼,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該如何的計算?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以上就是“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該如何的計算?”的具體回答,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問題,建議可以按照以上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話,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機關進行申述,或者是聘請律師介入處理,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