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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書向誰提交?

合同糾紛 閱讀(1.22W)

一、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書向誰提交?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書向誰提交?

1、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是對保險合同糾紛這個特定型別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做出專門規定。之所以做出專門規定,是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與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

增加了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作為地域管轄法院之一,有利於當事人就近選擇法院解決保險爭議,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護。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2、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採用的是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為列舉式,“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是概括式),對合同糾紛或其他有關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選擇管轄法院之範圍做出了規定。其中概括性規定所使用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措詞同樣表明:第34條屬於解決合同爭議之特殊地域管轄相關規定的範疇。

3、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使用的是明確列舉式,而且所列舉之法院管轄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均在規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範圍之內。

二、保險合同出現糾紛處理方法

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和其他合同一樣,可以通過仲裁機關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