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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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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鐵路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鐵路單位(含鐵路企業、鐵道部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含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長期”臨時工),均應按照《勞動法》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輸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指一般臨時工和其他從業人員),或整項任務發包的,暫由用人單位與勞動力輸出單位訂立勞務合同,勞動者與勞動力輸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簽訂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公、檢、法人員除外),均應以書面形式與法人代表訂立勞動合同。法人代表與主管部門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除《勞動法》規定條款外,用人單位可結合鐵路實際,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四條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簽訂。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指站、段,下同)可受法人代表委託與本單位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必須出具書面委託書。受法人代表委託的基層單位不得再行委託。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如當事人一方要求對合同進行鑑證,可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鑑證。

第六條 用人單位錄用初次就業的或再就業的勞動者,要根據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嚴格考試、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必須規定終止合同的條件;與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鐵路用人單位(含因工作需要在鐵路內部非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限為:企業內部轉崗工作的不得少於1個月;新錄用的為3~6個月。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是否簽訂崗位合同,由用人單位自定。

第十條 勞動者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書中註明解除原因並簽章;其他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當事人在合同上籤章或由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註明解除原因並簽章。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呈同一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變換工作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在同一基層單位變換工作崗位的,不須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變更合同中的有關內容。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擅自離開單位,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其責任和經濟賠償。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可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規定的標準,享受工資性補貼,其家屬不再享受半費醫療;不享受工資性補貼的,其家屬可以享受半費醫療。

第十三條 勞動者工作單位變動,應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手冊的轉移。在鐵路內部變換工作單位,只辦理養老保險卡片的轉移,不須辦理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

第十四條 勞動者“退養”,不須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由當事人協商在勞動合同書中註明崗位變動情況。“退養”人員的工資不得擠列養老保險統籌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嚴格依法行事,加強勞動合同的規範化管理,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等有關手續,儘量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工資部門有權督促本單位法人代表和勞動者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上級單位有權對下級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權糾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和《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要主動接受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時間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同步進行,實施方案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各單位現行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若某公民到國家鐵路單位應聘,那麼在單位決定聘用職員之後,一般會選擇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此類合同一定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之後,職員與單位若是協商一致,還可以簽署崗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