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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累犯構成的特徵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8W)

一、特別累犯構成的特徵有哪些?

特別累犯構成的特徵有哪些?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二、一般累犯的條件有哪些?

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於“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於“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特別累犯就是屬於前罪和後罪所觸犯的罪名是屬於相同的,而且對於特別累犯的認定時間也是不受到任何的限制,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時也需要從各個特徵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讓當事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