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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管理辦法釋義中典當管理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抵押擔保 閱讀(1.72W)

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每一時期都有對應的經融機構進行資金的籌集。典當行從古至今一直存在。當戶可以把動產或財產權利當給當鋪,獲得一定的費用。並且在約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和利息,才能贖回抵押的當物。那麼,《典當管理辦法》釋義中典當管理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典當管理辦法釋義中典當管理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第六章“經營規則”是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的核心內容之一。本章共12條內容,在原經貿委老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典當經營規則進行較大調整。具體調整內容為:

1、增加了對當戶身份及當物來源進行查驗的條款。

《典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典當中,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典當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要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證明檔案。”這裡強調“驗證”的重要性,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典當行自身利益,防止上當受騙;另一方面是為了治安管理需要,抑制不法分子銷贓,從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調低了當金利率和綜合費用率。

《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並明確“當金利息不得預扣”。該條款老辦法中規定“按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範圍執行。”這裡取消了“浮動範圍”,實際上取消了典當行掛靠上浮利率的可能,其目的一是防止少數典當行借上浮擅自提高利率;二是取掉上浮,變相降低了利率水平。

《典當管理辦法》第38條對典當綜合費用率的規定為:動產質押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和經貿委老辦法規定相比,質押典當中動產典當降低了3‰,財產權利典當降低了21‰,房地產典當降低了3‰。

目前“辦法”對典當利率和費率實行的是上限管理。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放開,國家現在已經取銷了銀行貸款利率上限的規定,實行市場自由浮動。典當業收費水平按照市場法則最終也應由市場供需調節其價格,但目前市場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暫時規定上限有利於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當戶的利益,減輕當戶經濟負擔,兼顧社會公平。同時有利於促使典當行增強競爭意識,擴大經營規模,提高服務水平改善行業社會形象,提高行業社會地位。

3、明確了典當應依法辦理質押和抵押登記的程式手續。

《典當管理辦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考慮房地產典當業務增長快速,規模越來越大,為防範房地產業務風險,也為了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辦法對房地產典當的抵押登記進行硬性規定,其“有關部門”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房屋所有權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典當管理辦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該規定與現有的《擔保法》和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由於質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公安機關要求比較苛刻,手續比較煩瑣,許多地方反映操作起來很困難,需要進一步統一程式,並簡化手續。但允許質押典當車輛辦理登記手續,結束了只有銀行抵押車輛才能辦理登記的歷史,有效解決了典當行因為資訊不對稱而造成的質押車輛的上當、受騙情形,極大的降低了典當行經營汽車典當的風險,有利於典當行大規模開展機動車典當業務。

《典當管理辦法》第42條第三款規定:“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這裡的“其他典當業務”比較典型的就是財產權利典當中的股票質押,由於《擔保法》第78條第一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典當行辦理股票典當,應依法到證券登記機構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設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辦理登記手續。但由於證券登記機構目前暫不受理典當行業的股票質押登記業務。因而典當行必須正視股票典當中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

4、完善絕當物品的處理方式。

《典當管理辦法》第43條對絕當物品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大致包括三種:

一是典當行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辦法規定3萬元以下的絕當物品,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雖然此條與現有法律規定相牴觸,但尊重了典當實踐,符合實際情況,方便了典當行資金變現,且在法理上符合國外營業質權的法律特徵。

二是雙方協議折價或抵債。

三是委託拍賣。辦法規定3萬元以上的絕當物品,可以事先約定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四是設立專門的絕當品銷售點公開銷售。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43條第(四)項規定:典當行在營業場所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管檢查。該條款說明對絕當物品的處理可以在典當行經營場所以外的地方設立專門的典當絕當品銷售店,通過典當行的外店銷售,可以加速典當物的變現和資金的回籠,還可以利用銷售店加強對典當的宣傳,使典當更加貼近市場和市民。但銷售店必須到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5、嚴格典當行資產管理比例。

《典當管理辦法》第44條對典當行的資產比例管理作出了較為嚴格細緻的規定。

第(一)項關於典當行從商業銀行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控制典當行的負債規模和水平。其指導思想既要鼓勵典當行負債經營,又要將其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從銀行貸款負債,餘額超過其註冊資本,如果出現不良典當貸款增加,絕當後呆帳較多不能變現,典當行長期超負荷執行,最後導致資不抵債。

第(二)項關於對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的規定,是從典當行的單筆典當業務放款上進行限制。這種對同一貸款人的餘額限制法,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可能妨礙典當行承攬大額業務,這是一對矛盾。但辦法按一般經營規則不鼓勵單筆做的越大越好。因此該比例在原經貿委老辦法規定的30%的基礎上下降了5%。

第(三)項關於股東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當戶的規定,目的是防止股東以典當貸款的形式抽逃資本金。

第(四)項關於典當行淨資產低於90%要求股東按比例補足或減少註冊資本的規定,出發點是保證典當行註冊資本與實際營運資金保持一致,避免因經營虧損,實力下降,企業名不副實。更因沒有後續資金保證,典當業務及效益可能一再萎縮,呈現惡性發展,影響典當業形象和誤導客戶。

第(五)項關於對財產權利典當餘額不得超過50%,房地產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規定,以及對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房地產典當單筆當金不得超過100萬元,註冊資本高於1000萬元,房地產典當單筆當金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10%的規定。

再次反映了監管部門加強典當風險品種和典當風險金額的控制。一是控制某項業務總規模;二是結合企業資本金規模控制單筆當金規模。國外的典當立法中大多規定典當貸款應以小額為主,也都對單筆典當金額的發放作出最高額限制。因此該條款也是與典當國際規則接軌。

6、強調了統一典當會計制度和建立健全財務審計制度的重要性。

《典當管理辦法》第45條對統一典當會計制度和建立健全財務審計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並要求典當行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自人民銀行將典當監管職責移交以後,典當行業的會計制度基本處於混亂狀態,由於沒有重新統一,典當的報表格式、統計口徑五花八門,典當經營、財務等資訊資料真實性較差,不利於主管部門掌握情況科學決策。各地對此反映強烈。

基於此,2006年初商務部和財政部有關司局經過磋商,擬正式出臺典當會計制度,為此還專門召開業內外財會專業人士徵求意見會,推出了“典當會計制度徵求意見稿”,在商務部網上徵求意見,現已進入審查定稿階段。

典當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包括對當物身份和當物來源的確定,其中也對抵押程式的手續也進行了調整。具體更改部分可以參照上文,希望對您 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