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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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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最低工資是當地對於企業工資管控的底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8條規定,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義務後,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勞動者的補貼、獎金、津貼以及一些物質補助等。比如說,按照我國法律法規來支付的高溫津貼,就不能夠被算入最低工資裡。

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除了在治療期內勞動者受到保護,在治療期結束後勞動者也受到相關保護,在勞動者結束醫療期後,若能夠從事原工作的,應回到原工作崗位;若醫療期滿後無法勝任原崗位且單位也無法安排合適的崗位的,可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傷殘等級,在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還可以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醫療補助費。

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