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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二胎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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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用人單位有女職工的話,就會涉及到女職工產假的問題,相較於男職工的話會多一些規定,所以很多用人單位比較在意這方面,但是勞動法中是不允許以此為藉口來拒絕勞動者的,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勞動法對二胎政策也做了相應的調整,那麼勞動合同法二胎產假是如何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法二胎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一、女職工的產假有多久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否認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的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百分之五十)。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怎麼計算

如果在一個公司當中有女職工話就會涉及到產假的問題,但是產假和普通家其實不一樣的,產假期間也是有工資的,但是可能跟平時工資發放標準是有所區別的,如果是生二胎的產假跟一胎產假有什麼區別呢,勞動合同法二胎產假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凡是符合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2、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就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法二胎產假是如何規定的的相關資料,現在二胎政策的開放以後,很多人都願意去生二胎,因此勞動法當然也要對二胎產假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但是,二胎和頭胎的區別是,沒有太大的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