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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主的權利義務國家物業管理辦法如何規定的?

物業糾紛 閱讀(7.68K)

藉著國家房地產市場的火爆行情,許多居民都實現了自己的房屋升級願望,從小房換到大房、從舊房變成新房,居住在新的房子裡、新的小區、新的環境,也給人帶來新的美好心情,但如果物業管理不到位,要不了多久優美舒適的環境就會變得髒亂差,還可能出現人員嘈雜、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為此,國家專門出臺了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那麼,關於業主的權利義務國家物業管理最新辦法如何規定的呢?

關於業主的權利義務國家物業管理辦法如何規定的?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綜上所述,關於業主的權利義務國家物業管理最新辦法規定的問題,對於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接受物業服務、召開業主大會、修訂管理規則、具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工作等十類,業主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遵守管理規定和相關制度、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決定、按規定繳納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