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託管是行紀合同嗎?
房屋託管租賃合同是委託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定義】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許可權】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費用的預付和墊付】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相關知識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許可權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說在簽訂行紀合同的時候,日後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引發了合同糾紛,目前針對行紀合同糾紛可以選擇的解決途徑主要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如果雙方能夠經過協商以後,達到和解的結果,這樣肯定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