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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是否一樣?

合同糾紛 閱讀(6.98K)

一、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是否一樣?

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是否一樣?

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屬於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而後者的話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來進行合同的成立,委託合同範圍比較廣。具體如下。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簽訂居間合同的話,那麼就意味著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提供相關的居間服務,而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以及委託合同之間都是存在著非常顯著的差別的,必須要做出不同的區別對待,這是屬於法律當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