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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經紀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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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藝人經紀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藝人經紀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不是。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二、行紀合同是隱名合同嗎?

行紀合同是隱名合同。所謂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權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並不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而本人仍然將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一般來說,隱名代理的第三人是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的。當第三人知道了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這是類似於顯名代理了,因此要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

三、行紀合同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訊、代委託事項、委託報酬以及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具體內容也可以根據不同情形做出相應變更和增減,但一定要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關於經紀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其實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的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主體具有限定性。